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第三章 工会的权利和义务第三十八条已修改市和区、县总工会参与监督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使用以及职工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实施。基层工会应当监督本单位依法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督促本单位按照国家和本市的规定为职工建立养老、医疗等补充保险。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