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第三章 工会的权利和义务第三十七条已修改市和区、县总工会可以建立法律服务机构,为基层工会和职工提供法律服务。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