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第三章 工会的权利和义务第三十六条已修改企业工会应当参加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员,主持劳动争议调解工作。本市乡镇、街道以上工会可以建立劳动争议调解指导委员会,帮助、指导所属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开展调解工作。市和区、县总工会建立兼职劳动争议仲裁员队伍,参加同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工作。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