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第二章 工会组织第十三条已修改市和区、县总工会委员会以及产业工会委员会每届任期5年。基层工会委员会每届任期3年或者5年,期限届满仍未进行换届的,上级工会有权责令其限期进行换届。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