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第二章 工会组织第十四条已修改工会主席、副主席不得由本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兼任,也不宜由分管劳动、工资、人事的企业负责人兼任。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不得作为本企业基层工会委员会的成员。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