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已修改

市和区、县总工会以及产业工会,从成立之日起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基层工会组织具备民法通则规定的法人条件的,按照中华全国总工会的有关规定,经办理法人资格登记,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