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办法/第五章 奖励和处罚第三十一条有效矿山建设工程的安全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生产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矿山企业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生产,并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处以2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拒不停止生产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后,由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吊销采矿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