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办法/第五章 奖励和处罚第三十二条有效矿山企业忽视安全生产,造成责任事故的,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按每重伤或死亡1人处企业10000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有关责任人处200元至2000元的罚款。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