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1

In force

矿山建设工程的安全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生产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矿山企业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生产,并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处以2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拒不停止生产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后,由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吊销采矿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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