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发生矿山事故,矿山企业必须立即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矿山企业主管部门和工会组织。上述部门和工会接到事故报告后,亦应按照国家规定及时上报。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