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矿山事故调查实行分级负责制:

(一)轻伤、一次重伤2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5万元以下的,由矿山企业组织调查和处理。其中重伤事故的调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应当报矿山企业主管部门和当地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二)一次死亡1至2人、一次重伤3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调查;中央、省以及地、市、州属矿山企业由市、州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调查;

(三)一次死亡3至9人或者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由市、州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调查;中央、省属企业,由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调查;

(四)一次死亡10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由省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调查;

(五)特别重大事故的报告、调查处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以上(二)、(三)、(四)项的事故调查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成。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