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矿山企业必须从上年度矿产品销售额中按照下列规定提取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

(一)石油、天然气、盐卤、金银企业不低于1%;

(二)煤矿、金属矿(不含金银)、化学矿、建材矿等其他矿山企业矿产品年销售额为5000万元以下的,不低于4%;矿产品年销售额为5000万元以上的,不低于2%。

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必须全部用于改善矿山安全生产条件以及有关矿山安全的宣传、教育和奖励,不得挪作他用。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使用情况实施监督。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