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六条已修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县(市、区)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经批评教育后仍不改正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处以五百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生育服务证的管理规定;(二)骗取、提交虚假无效的计划生育证明,或者隐瞒、谎报本人生育情况。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2月19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