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

已修改

藏匿、包庇违反计划生育人员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