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七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或者有其他违反计划生育行为,属国家工作人员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部门按有关规定给予记过以上的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公职处分并报同级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备案;属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组织工作人员的,由其所在的单位或者组织参照国家工作人员给予处分,并报同级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2月19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