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四条已修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计划生育证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取消其计划生育证明;出具证明的单位有过错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隐瞒或者编造虚假的婚姻、生育情况;(二)通过骗取、行贿等非正常程序取得证明;(三)与计划生育证明有关的其他弄虚作假行为。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2月19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