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法律援助条例/第二章 法律援助的对象、范围和形式第九条已废止法律援助的范围:(一)刑事案件;(二)请求给付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三)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支付劳动报酬;(四)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或者其他人身伤害事故的受害人,追索医疗费和赔偿的;(五)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妇女请求人身侵权赔偿;(六)请求国家赔偿的案件;(七)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事项;(八)其他确需法律援助的事项。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