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法律援助条例/第二章 法律援助的对象、范围和形式第八条已废止法律援助的对象:(一)当事人因经济困难无能力或者无完全能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的,可以申请法律援助;(二)人民法院指定辩护的刑事案件,被告人是盲、聋、哑或者未成年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应当获得法律援助;(三)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可以获得法律援助。经济困难的标准,参照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