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已废止

法律援助人员提供法律援助的事项终结后,由法律援助机构给予补偿。补偿标准由省司法行政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核定,并可以根据需要适当调整。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