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法律援助条例/第三章 法律援助的程序第十二条已废止申请法律援助,申请人应当填写法律援助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居民身份证、户籍证明或者暂住证;(二)申请人所在单位或者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申请人及其家庭经济状况证明;(三)申请法律援助的事项及相关证明、证据材料;(四)法律援助机构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申请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其监护人或者法定代理人代为申请。代为申请人应当向法律援助机构提交代理权资格证明和有关材料。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