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二章 监督管理职责第八条已废止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监督管理的职责是:(一)宣传贯彻并监督执行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二)拟订并监督实施环境保护的规划和计划;(三)参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城市总体规划、国土规划、区域开发规划;(四)对单位和个体经营者排放污染物进行监督管理;(五)会同有关部门开展环境科学研究,组织开展环境监测;(六)调查处理环境污染事故,调解环境污染纠纷,依法查处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