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已废止

其他环境监督管理部门,按照以下分工对环境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一)公安部门负责对机动车辆的排气、噪声和社会生活噪声染污实施监督管理和处理;

(二)港务、港航监督部门负责对船舶产生的环境污染实施监督管理和处理;(三)铁道管理部门负责对火车产生的环境污染实施监督管理和处理;

(四)民航管理部门负责对航空器产生的污染实施监督管理和处理。

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