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8

Repealed

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监督管理的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并监督执行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

(二)拟订并监督实施环境保护的规划和计划;

(三)参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城市总体规划、国土规划、区域开发规划;

(四)对单位和个体经营者排放污染物进行监督管理;

(五)会同有关部门开展环境科学研究,组织开展环境监测;

(六)调查处理环境污染事故,调解环境污染纠纷,依法查处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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