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已废止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保护和改善环境作为一项重要职责,统一领导并组织有关部门做好环境保护工作。市、区环境保护局是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港务、港航监督、渔政、公安、铁道、民航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对环境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土地、矿产、林业、农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对资源的保护实施监督管理。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