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已废止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的研究和开发,提高环境保护科学技术水平,普及环境保护科学知识,执行国家环境保护的优惠政策,扶持发展环境保护产业。

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