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已废止机关、部队、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必须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承担环境保护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