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已废止

环境保护必须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纳入政府工作目标管理范围,使环境保护同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协调。

开发和利用自然资源,必须采取措施,切实保护生态环境。

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