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七章 奖励与处罚第三十七条已废止对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或者奖励:(一)积极开展综合利用,化害为利,变废为宝,作出显著成绩的;(二)积极开展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究和技术革新或者推广科研成果有显著成绩的;(三)保护自然环境和生态平衡有显著成绩的;(四)与污染和破坏环境的行为积极作斗争或者在公害事故中救护有功的。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