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未成年人保护实施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已废止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本办法。市、区、县人民政府设立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负责督促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司法机关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工会、青年联合会、学生联合会、少年先锋队及其他有关社会团体,协助人民政府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7月30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