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未成年人保护实施办法/第七章 奖励和处罚第四十九条已废止单位和个人违反国家规定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就业或帮工,安排未成年人从事有毒有害和有危险性的作业以及过重劳动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按有关规定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7月30日第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