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未成年人保护实施办法/第七章 奖励和处罚第四十八条已废止学校、幼儿园、托儿所自立收费项目和标准,滥收费用或以罚款等方式惩罚未成年学生或幼儿的,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将所收款项如数退还;情节严重的,由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给予直接责任人以行政处分。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7月30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