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未成年人保护实施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已废止地方国家机关、学校、家庭和社会各方面及成年公民应依法履行保护、教育未成年人的责任,保障和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环境。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7月30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