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未成年人保护实施办法/第五章 违法犯罪的预防和矫治第三十六条已废止学校、企业事业单位和劳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对工读学校结业、解除收容教养、免予起诉、免予刑事处罚、宣告缓刑或刑满释放未成年人的就学、就业权利予以保护,不得歧视。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7月30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