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已废止

学校、企业事业单位和劳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对工读学校结业、解除收容教养、免予起诉、免予刑事处罚、宣告缓刑或刑满释放未成年人的就学、就业权利予以保护,不得歧视。

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