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已废止

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判决前,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和公开出版物中,不得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和其他可推继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判决后一般也不宜披露。

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