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未成年人保护实施办法/第五章 违法犯罪的预防和矫治第三十四条已废止公安、司法机关办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应采取适合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方式方法,并根据需要设立专门的预审、起诉、审判等机构或指定专人办理。违法犯罪未成年人在羁押、收容教养、服刑期间,应与成年人分押、分管。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7月30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