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未成年人保护实施办法/第四章 劳动、福利保护第二十五条已废止单位和个人招用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就业,学校组织未成年学生进行劳动技能教育,应严格按国家关于工种、劳动时间、劳动强度和保护措施等方面的规定执行,不得安排其从事有毒有害和有危险性的作业以及过重的劳动。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7月30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