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未成年人保护实施办法/第四章 劳动、福利保护第二十六条已废止人民政府应建立健全社会福利机构,解决弱智、残疾未成年人的学习、生活、医疗、康复问题;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兴办弱智、残疾未成年人福利事业。民政、劳动行政部门应积极为有劳动能力的已满十六周岁的弱智、残疾未成年人创造就业条件。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7月30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