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未成年人保护实施办法/第三章 教育、文化权益保护第二十一条已废止公园、动物园、植物园、青少年宫、影剧院、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纪念馆、美术馆、展览馆、体育馆(场)和其他宜于未成年人参加活动的公共场所及其设施,应积极为未成年人提供服务,其中属于经营性的应对未成年人的集体活动给予优惠。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7月30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