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已废止

规划、工商、环保、公安、教育等部门应按各自职责,互相配合,制止发生在学校和幼儿园、托儿所内及其周边的下列行为,并严格按有关规定处理:

(一)搭盖违章建筑;

(二)违章摆摊设点;

(三)侵占、哄抢、破坏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房屋、财产、设备及其他设施,或将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及其设施移作他用;

(四)排放有毒有害的废水、废气、废渣或噪音污染;

(五)哄闹、寻衅滋事,干扰、破坏教学、保育及治安秩序;

(六)其他妨碍、扰乱学校、幼儿园、托儿所正常秩序的行为。

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