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已废止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严格按人民政府的规定收取费用,不得自立收费项目和标准;不得以罚款等方式惩罚未成年学生或幼儿。

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