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未成年人保护实施办法/第三章 教育、文化权益保护第十八条已废止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严格按人民政府的规定收取费用,不得自立收费项目和标准;不得以罚款等方式惩罚未成年学生或幼儿。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7月30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