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已废止

教师、保教人员、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都应以身作则,以文明健康的思想、良好的言行和正确的方法影响、教育未成年人;发现未成年人有下列行为时,应进行教育、劝阻和帮助纠正:

(一)旷课、逃学;

(二)早恋;

(三)损坏文物古迹、公共设施、花木绿地及其他公共财物;

(四)阅读、观看有害身心健康的视听读物;

(五)吸毒或吸烟、酗酒;

(六)参与封建迷信活动;

(七)赌博、偷盗、斗殴或辱骂他人;

(八)其他违法违纪行为和不良习气。

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