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未成年人保护实施办法/第三章 教育、文化权益保护第十六条已废止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严格执行国家颁布的德育大纲、教学大纲或保育纲要。家庭应配合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做好对未成年人的教育工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对学校贯彻执行国家教育方针的情况应经常定期进行检查,将学校的及格率、升学率、差生转化率、流失生率、违法犯罪率列为同等重要内容,对学校进行全面考核。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7月30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