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已废止

严禁对未成年人实施下列行为:

(一)拐骗、拐卖、绑架;

(二)体罚、变相体罚或殴打;

(三)非法搜查身体或限制、剥夺人身自由;

(四)胁迫或诱骗表演恐怖、残忍及其他摧残身心健康的节目;

(五)侮辱人格或侵犯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

(六)诱骗或迫使与他人结婚;

(七)其他侵害身心健康和人身权利的行为。

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