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未成年人保护实施办法/第二章 人身、财产权益保护第十二条已废止严禁对未成年人实施下列行为:(一)拐骗、拐卖、绑架;(二)体罚、变相体罚或殴打;(三)非法搜查身体或限制、剥夺人身自由;(四)胁迫或诱骗表演恐怖、残忍及其他摧残身心健康的节目;(五)侮辱人格或侵犯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六)诱骗或迫使与他人结婚;(七)其他侵害身心健康和人身权利的行为。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7月30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