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已修改

单位和个人使用征收的菜地或者精养鱼塘的,应当缴纳菜地、精养鱼塘开发基金。但另外利用非耕地改造成精养鱼塘,经土地主管部门会同农业、水产等有关部门验收合格的,可以折抵同等面积的精养鱼塘开发基金。凡缴纳了菜地、精养鱼塘开发基金的,不再缴纳耕地开垦费。

菜地、精养鱼塘开发基金统一由市、县土地主管部门收取,缴入同级财政,由市、县财政部门将其中百分之五上缴省财政。

菜地、精养鱼塘开发基金收取标准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南昌市每平方米不低于四十五元;

(二)其他设区的市每平方米二十一至二十六元;

(三)县、不设区的市每平方米十五至二十四元。

菜地、精养鱼塘开发基金的具体使用管理办法按省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