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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五章 建设用地

第三十条

已修改

村民小组的耕地全部被征收的,农业户口可以转为非农业户口;平均每人耕地二百平方米以下的,农业户口可以按比例转为非农业户口。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按《江西省征收土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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