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五章 建设用地第二十九条已修改征收土地应当按下列规定付给被征地单位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一)被征收土地上的青苗补偿费按实际损失补偿,房屋、树木等附着物作价赔偿,也可以另行修建和栽种,在公布征地方案后抢种的树木和抢建的设施,不予补偿;(二)城市规划区内的房屋拆迁安置办法和补偿标准,按国家和省有关城市房屋拆迁的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