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二章 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第十七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下列耕地开发、复垦专项资金集中使用,主要用于耕地开发:(一)土地有偿使用费的地方留存部分;(二)耕地开垦费,菜地、精养鱼塘开发基金,土地闲置费,土地复垦费;(三)耕地占用税应当用于耕地开发的部分。耕地开发、复垦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