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下列耕地开发、复垦专项资金集中使用,主要用于耕地开发:

(一)土地有偿使用费的地方留存部分;

(二)耕地开垦费,菜地、精养鱼塘开发基金,土地闲置费,土地复垦费;

(三)耕地占用税应当用于耕地开发的部分。

耕地开发、复垦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