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二章 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第十六条已修改耕地开垦费由有农用地转用审批权的人民政府的土地主管部门在办理审批手续时统一收取。其中,依法应当报国务院批准的,由省土地主管部门收取。耕地开垦费必须缴入同级财政专户,用于开垦新的耕地。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