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建筑节能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市建筑节能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