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建筑节能的管理工作,其所属市建筑节能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市建筑节能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市发展和改革、环境保护、财政、规划、经济、房产、科技、国土资源、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做好建筑节能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